向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人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一、贷款对象
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在我行服务辖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含)以上;
拥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生产和维修小型农机具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经营服务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消费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由地方政府集中修建的农民住宅的资金需要;
用于加工、运输、手工、商贸等与支持“三农”有关的经营资金需要;
其他符合新农村建设农户改善生活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加点规定执行
五、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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